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开车门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案件,该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去年8月的一天傍晚,谢某驾驶汽车行驶至海安市城东镇,将车辆停靠在路边的非机动车道内,发现驾驶座边上的车门未关好。谢某准备重新将车门关好,但未注意观察,就在推开车门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前部发生碰撞,致骑车人姜某跌倒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谢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遗憾的是,姜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谢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通讯员 丁玲 卢雨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