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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一年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补偿劳动者一年以后的工资

2022-02-28 22:49:25    来源:法师兄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以每月二倍的工资,从入职第二个月起补偿到签订劳动合同日期止,但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如果一年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视作为已经和劳动者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该从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以每月二倍的工资进行补偿,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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