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劳动监察投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不得收取押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死,由劳动监察责令退还,并处500——2000元处罚。《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向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行为可以向劳动者投诉
2022-03-01 14:27:29 来源:法师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