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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江苏一案例入选

2022-03-03 20:07:27    来源:扬子晚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批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袁某政等非法掩埋废酸、废油脂等污染环境案入选。

2011年6月,胡某富与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承租土地,建设厂房从事润滑油生产经营业务。后因债务问题停产,厂房长期无人管理,贮存设施老化,厂房内的废酸、废油脂外流,致使周边环境受污染而被附近村民多次投诉举报。2017年3月,环保部门会同专业机构至现场调查情况,对厂房内的废酸、废油脂等进行了初步估算,合计重约80吨,所需处置费用约100万元。

2017年12月,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袁某政提议并主持会议,研究决定将上述厂房内的露天废物进行挖坑深埋处理。2018年1月9日上午,袁某政安排陈某驾驶挖掘机在厂房北侧院外挖坑,并将原水泥地上堆放的废酸、废油脂等全部填埋入土坑内。案发后,从坑内挖出废酸、废油脂、含油土壤700余吨,当地政府支出670万余元进行应急处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袁某政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据介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体现了环境司法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理念,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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