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播报 > 正文

杭州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姓名不是自己的,应当如何认定及处理

2022-03-04 06:24:19    来源:法师兄    

杭州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姓名不是自己的,应当区分情况分别处理:一、住院治疗套用他人姓名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套用他人姓名,一般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套用参保人员姓名,骗取工伤保险基金。对此,工伤职工应当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进行查处,更改相关资料,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如果参与用人单位骗保行为,一旦败露,不仅骗取金额会被追回,还会被处骗取金额二至五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劳动者虽然冒用他人的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遭受职业伤害是客观事实,应当按真实认定为工伤,获得相应赔付。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涉嫌欺诈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应当以事实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冒用他人身份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记录的参保对象本人也不再其中,因此,社会保险机构不会对其进行赔付。由此造成的后果,司法实践中,职工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涉嫌欺诈存在过错,但用人单位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亦存在过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双方根据过错比例分担。一些省市规定工伤职工承担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部分,用人单位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一些省市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用人单位也承担部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3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16周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由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