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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吗

2022-03-06 09:46:05    来源:法师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该条规定是老年人权益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又是程序法对老年人所规定的一项特殊诉讼制度。首先,为老年人设立诉讼费用的缓、减或免交制度是我国老年人权益社会保障所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总体而言,老年人的收入较低,由于家庭养老的不足以及社会养老水平的限制,一部分老年人的生活特别困难,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确实无力支付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用,要求他们一定按时足额交纳法定的诉讼费用,就意味着从诉讼程序上剥夺了老年人应该通过诉讼而获得的保护和各种合法权益。因此,设立该项制度是老年人权益社会保障的任务之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必须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这条规定,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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