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体摘除属于重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视器视力标准5.4.1重伤一级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c)双眼盲目4级。5.4.2重伤二级a)一眼盲目3级。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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