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说,拆迁行为是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内容,但不可抗力的最本质意义是当事人不可预知的偶然情况出现。如果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了“如果拆迁的话,如何处理的”的时候,我认为这时拆迁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内容,因为当事人已经预见了该情况的出现。还有就是看拆迁公告的发布是什么时候,如果在合同签订前就已经公告了,我认为其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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