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因此,在公布拆迁公告后是不可以在确定的拆迁区域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否则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是不予补偿的。对于宅基地上的原有建筑的赔偿,按照该建筑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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