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请参考2/50.html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