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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证明材料无法补缴社保 检察机关帮80名环卫工“找回”养老钱

2022-03-18 15:50:08    来源:扬子晚报    

从业十多年未办理社保登记、未缴纳社保费,环卫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时,却因无法提供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陷入困境,维权两年无果后,他们走进检察院寻求帮助。江苏省南京市的80名环卫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缴工作期间社保费的诉求,因补缴费的年限长、金额大,且缺乏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补缴依据而陷入无解困境。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并积极协调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筹集补缴资金,维护环卫工合法权益。目前,补缴资金已缴入劳动者的社保账户,用人单位此后按月正常缴纳,80名环卫工的“养老钱”终于兑现。

由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安某民等80人与某环境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支持起诉案,入选最高检于2021年12月23日发布的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样板。

申请补缴社保费陷入维权困境

2020年初,几名身着工作服的环卫工辗转来到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向检察官诉说向单位提出补缴社保费却无法提供补缴依据的苦恼,希望检察机关能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这几名环卫工受聘于某环境公司(下称“环境公司”),他们是代表该公司80名环卫工人而来,这些环卫工都在道路清洁、垃圾处理的一线工作。环境公司是由原环卫所改制转企后成立的,经营范围包括辖区道路清扫、垃圾回收清理、公共设施养护等。从过去的环卫所到现在的环境公司,这80名环卫工的累计工龄都已超过10年,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一直未缴纳过社保费。

2018年,部分员工考虑到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便向用人单位、相关部门提出补缴社保费的请求,进而形成了80名员工的群体性诉求。然而,两年过去了,他们的诉求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由于单位改制等原因,这80名员工不仅未签订劳动合同,连证明劳动关系、工龄时间的工资表等材料也不完整。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补缴超过3年的社保费,需要提供证明员工与单位确有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作为依据,在证据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补缴社保费。

支持起诉找到关键证据

“当事人以起诉方式获取法律文书最为直接有效。鉴于环卫工的诉讼能力不足,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在玄武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的主持下,办案团队的成员们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后达成共识。

考虑到补缴社保费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而双方当事人对工作年限又存在争议,办案团队决定指导环卫工将确认劳动关系作为诉讼请求。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通过诉讼解决双方争议的同时,法院的裁判文书又可以成为补缴社保费的依据。

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是证据,要顺利获得胜诉裁判,证据必须补充到位。而能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工资发放表、环卫所改制转企的政府文件等,环卫工又难以自行收集。这也是他们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定不予受理的根本原因。办案团队经过充分论证,并报请院检委会研究,最终决定支持起诉,协助80名环卫工收集证据,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

2020年3月31日,80名环卫工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分别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与环境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同意接收并立案。同年4月,玄武区检察院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庭审当天,经与法院会商,玄武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出席法庭并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2020年5月至9月,法院陆续作出判决,支持安某民等75人的诉讼请求,其余5人与用人单位达成补偿协议后撤诉。有了法院的判决文书,补缴社保的一大难题迎刃而解。

多方分担补缴资金落实到位

支持劳动者起诉不是最终目的,如何保障好他们的权益才最重要。然而,据社保部门估算,为提起诉讼的环卫工补缴社保费共需400余万元。这笔资金由谁来承担?为此,在帮助环卫工起诉维权的同时,玄武区检察院一直在努力协调,积极争取多方支持,以落实应补缴的社保费。

“环境公司是国有公益性企业,经营资金主要靠集团公司和财政支持,很难一次性拿出400余万元。”办案检察官表示,从责任负担角度分析,环境公司系由事业单位改制而来,原主管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会商矛盾化解方案,区政府牵头召开协调会并提出社保费筹措意见,最终确定费用负担方案,即由用人单位和原主管部门等共同承担400余万元补缴资金。

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社保部门分别为安某民等人补办了社保登记手续,并将社保费缴入他们的个人社保账户。用人单位也实现了后续社保费的常态化缴纳,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社保费补缴以后,现在每个月的社保都在正常缴,我还有不到两年就退休了,到时候不用工作也能按月领养老金,子女们都在外地打工,我们老两口儿退了休也不会给他们增添负担,真好!”在不久前检察官的一次回访中,一名环卫工人欣慰地告诉检察官,办理了社保,他不再为退休后的生活犯难了。

“支持起诉工作已经开展多年,但办案依据只有民事诉讼法的一条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的操作规范。此案的办理,丰富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的实践探索,在办案范围、支持起诉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示范性。”办案检察官对记者说。

通讯员 雒呈瑞 张伟 孙伟伟 记者 刘浏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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