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给个人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年限不封顶,高薪者另外。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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