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根据以上规定,无证驾驶要处以罚款并处十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具体拘留期限根据具体情节确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证、保险标志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2022-04-09 11:05:00 来源:法师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