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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许探望子女?违法!湖北法院首份《探望权履行承诺书》保障“探望权”

2022-04-11 16:06:15    来源:扬子晚报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王凯瑞 刘璐璐

4月11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荆门掇刀区法院近日向一对当事人发出《探望权履行承诺书》,对离异夫妻关于子女的探望权问题作出引导和约束,这也是全省法院首份《探望权履行承诺书》。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因其具有复杂性、反复性等特点,往往成为夫妻离婚后的麻烦事。案情显示,小杨(男方)与小张(女方)于2014年底相识,2015年11月登记结婚,2016年3月生育一女。在小张怀孕期间,小杨对小张不闻不问,不承担家庭责任,甚至还存在家暴行为。2019年11月起,双方感情恶化,开始分居生活。2022年3月,小张到荆门市掇刀区法院城南法庭起诉离婚。承办法官了解到,男方同意离婚,但是拒绝对方探望女儿。

签订承诺书

针对这一问题,承办法官考虑到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权性权利,如果单纯地就案办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仅不会化解,还可能会进一步加深。承办法官多次协调双方意见,组织会面,从法、理、情角度出发做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探望权履行承诺书》,就双方依约有效行使探望权以及依法配合对方实行探望权作出承诺和约束。同时,承办法官还告诫父亲,拒绝探望是违法行为并告知其法律后果。承诺书签订后,双方均表示会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探望或者配合对方探望。

承诺书

承办法官介绍,通过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一方面告知了不直接抚养一方具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应当自觉、合理地行使探望权,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另一方面也警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违反相应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日后探望纠纷、强制执行的发生,有效破解“探望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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