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者发现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字体未经同意被使用在文具商标和包装上,要求对方赔偿并停止侵权,法院会怎么判?4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字体侵权纠纷案例,该案中,法院兼顾权利人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经营利益作出判决。
文具包装使用原创字体,因未经许可引发官司
几年前,某文具公司先后注册取得了“乐可擦”“热可擦”商标,核定使用在笔、笔芯等商品上。
2020年5月和7月,张某某分别在两个超市购买了案涉品牌的中性笔,并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经对比,文具公司在涉案商品上所使用两注册商标中的“热、可、擦、乐”字体,以及在涉案商品包装装潢中使用的“倍、书、写、长、度、大、容、量、全、针、管”等字样字体与张某某此前创作完成的“张某某锐谐体”汉字在笔画、笔数及汉字部件的位置、字体关系、设计风格完全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主张的涉案十几个单字的笔画特征与现有公知领域中其他字体相比具有个性特征,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某文具公司未经张某某许可,在其注册的商标标识及商品包装装潢中使用张某某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十几个单字字体,侵犯了其对此享有的美术作品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文具公司停止侵权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8万。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赔偿数28万元,包含文具公司经营性收益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定,该文具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
但对于张某某要求文具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南京中院认为,从赔偿范围看,赔偿数额中已考虑并包含了文具公司经营性收益。该数额超过了张某某销售一份字体字库的价格和收益,已经足以弥补其少销售一份字体字库产品的利益损失及侵权行为可能给其造成的损失。
综合各因素并考虑公平原则,法院在认定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同时,基于案件具体情况,对张某某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南京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该文具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及合理费用28万元,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平衡权利人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经营利益
对于本案,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介绍,长期以来,字体著作权人往往通过起诉最下游的经销商来维护权利,一旦被判决停止侵权,不仅仅会导致企业的经销渠道受到影响,还会导致企业不得不调整和改变已经做好的宣传物料、商品包材,可能导致大量的资源浪费和成本损失。
本案的判决正是建立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充分平衡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的经营利益,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保证了企业生产经营能够正常运转。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竞争性权利,具有市场属性,围绕其发生的法律关系往往涉及多方主体,有权利人,也有竞争者,还有社会公众。”徐新表示,因此,一份服判息诉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需要多个维度的利益平衡。
通讯员 宁法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