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投资公司、陆某某与某油品公司、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
——执行法院推动案外融资盘活被执行企业无形资产
【执行要旨】被执行企业名下有一加油站且已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无法对相关资质进行价值判断。执行法院通过积极促成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注资,实现被执行企业无形资产的有形变现。
【基本案情】本案被执行企业是一家经营成品油的中小企业。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查封并裁定拍卖其名下一加油站。经现场评估调查后,评估机构向法院反馈该加油站的价值在人民币1000万元左右,而经法院调查,该加油站已设定优先债权人民币1800万元。同时经调查发现,该加油站已办理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且已投入经营。据了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许可非常严格,申请公司不但在硬件设施上要符合许可条件,而且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辖区内市场零售经营分配状况也要符合许可条件。因此,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不但是加油站的“户籍”证明,而且也是油品经营企业的“香饽饽”,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而受评估方式限制,评估机构仅能对加油站的固定建筑和资产进行评估,无法对加油站已经具备的相关资质的经济价值进行估价。因此,对上述财产的处置陷入两难境地。如果按照传统财产处置方式,被执行企业的财产有被低价出售的可能,而花费大量成本办理的经营资质也可能会被取消,企业也可能因此陷入债务困境。针对上述情况,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在征得双方同意,且不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积极促成第三方成品油经营公司对本次处置的财产进行收购,对加油站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进行整体变现,最大程度地实现被执行财产价值。最终,本案债权1500万余元全部执行到位,被执行企业也顺利脱困。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解忧抒困,服务“六稳”“六保”工作。本案办理过程中,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企业财产的特殊性,在对固定资产及经营资质的经济价值进行综合分析基础上,灵活采取财产处置方式,力求真实反映被执行财产的经济价值。最终,不但使案件顺利执结,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避免了被执行企业财产被低价出售,使被执行企业获得重生,有力保护了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案例2
某银行与某铜业公司、某材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借助“物联网+执行”技术盘活企业资产
【执行要旨】执行法院利用“物联网查封财产监管系统”对财产进行全面灵活监管,确保企业“边查封边经营”,开创了大数据时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模式。
【基本案情】某铜业公司因担保产生的债务约8亿元,先后被7家金融机构诉至法院,经审理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经财产调查,发现该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只有4.4万平方米的厂房及相关机器设备,生产经营尚属正常,如果采取以往的查封后拍卖等措施,不仅会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经营,还会因此导致该公司财产情况进一步恶化,最终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为实现在执行中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目标,无锡中院利用“物联网查封财产监管系统”,在该公司安装了近300个电子封条、40多台监控设备,组成严密的物联网电子查封财产监管系统,全时段动态监管该公司所有的厂房、原材料、生产设备等财产,实时感知和预警现场情况,并及时回传至监管平台,实现企业“边查封边经营”。同时,借助系统实时采集该公司生产经营中用电、原料投入、成品产出等十个维度信息,通过终端协同和边缘计算,建模还原企业日常生产状况,帮助法院判断企业经营是否正常以及查封的财产价值是否发生变化。上述执行措施实施后,变“死封”为“活封”,既看住了厂房设备,又能让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让人民法院看似冷冰冰的执行更有了温度。这一温度也提升了拍卖热度,由于是一家仍在正常生产的“活着的企业”,在随后对该公司的司法拍卖中,该公司整体资产的拍卖价达1.6亿元,溢价4000万元,远超第一次流拍的拍卖底价。
【典型意义】无锡中院通过物联网查封财产监管系统,不仅贯彻了“适度、合理、必要”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而且扩大了“活查封”范围,使查封财产监管由物理控制变为信息控制,真正实现“活查封”。最终达到了既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又最大程度兑现了胜诉方实体权益的双赢效果。无锡中院通过个案应用,积极总结并推广工作经验,初步探索出一条“物联网+执行”促进善意文明执行的新路径,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物联网技术赋能执行的信息化新理念。
案例12
某高新技术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高效推进破产清算转和解
【裁判要旨】积极引导当事人破产清算转和解,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在转入和解程序后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高效推进和解程序。
【基本案情】某高新技术公司主营会展业务,为国内公司参加境内外展会提供服务,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南京破产法庭于2021年2月25日受理了债权人对某高新技术公司的破产申请。经查,某高新技术公司近年来会展业务经营正常,收入稳定,连续多次中标境内外重点展会江苏团组的承办工作,进入破产程序前,尚有未完成境内外展会项目7个,其中境外展会6个,涉及参展客户66人次,均为江苏省贸易促进计划内展会,且大部分参展客户已全额支付展位费,某高新技术公司也将相关费用支付给大会主办方。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部分展会已延期举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经过测算,如对某高新技术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大部分参展商后续将无法参展并申报财政补贴,债权清偿率也仅有31.32%,债权人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鉴于某高新技术公司及绝大多数债权人均表达了希望达成和解的意愿,南京破产法庭指导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征询对和解协议草案及后续转入和解程序后表决规则的意见,全体债权人均同意和解协议草案及表决规则。2021年8月25日,某高新技术公司向南京破产法庭申请转入和解程序。同年9月13日,南京破产法庭组织债务人、公司股东、职工代表及债权人代表进行听证,对和解程序及相关协议的债务清偿方案、信用修复、协议执行等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公司股东、职工代表及债权人代表均表示同意某高新技术公司转入和解程序。9月14日,南京破产法庭裁定某高新技术公司和解。9月22日,南京破产法庭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11月3日,管理人提交和解协议执行情况报告,和解协议清偿方案已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办理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中,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特点,积极创新,尽可能帮助企业高质、高效实现重整、和解,公平有序清偿各方债权。南京破产法庭在本案中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在转入和解程序前,指导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征询对和解协议草案及后续转入和解程序后表决规则的意见,准确了解债权人意愿,在全体债权人均同意和解协议草案的情况下,转入和解程序,并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从申请转入和解程序,经审查批准并最终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结和解程序,用时不到1个月,高效推进和解程序,帮助企业成功实现和解,走出困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