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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5家网店制售假“维密”,江苏高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20.6万元

2022-04-21 19:49:29    来源:扬子晚报    

“维多利亚的秘密”是全球知名女性内衣品牌,也让国内不少女性“种草”。然而,却有人看中其巨大品牌价值,生产大量假冒产品,开设多达五家网店销售。4月21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某上诉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二审维持了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3.6万元的原审判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否适当成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那么,究竟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我国法律对此有何规定?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律师。

假冒“维密”堆满库房警方清点9小时,男子获刑

2019年4月,无锡警方接到市民报警,称网购的维密品牌睡衣做工粗糙,怀疑是假冒产品。后经品牌权利人鉴定,确系假货。

无锡警方随后成立专案组进行侦查,在福建省泉州市将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夫妇抓获。当时,2000多平米的仓库堆满了假货,警方用了9个多小时才清点结束,现场查获假冒“维密”胸罩33600余件,“维密”女式内裤19200余条,“维密”打底裤3000余条,“维密”睡衣320套。另有假冒“耐克”运动胸罩约800件。


据无锡警方介绍,这对夫妇瞄准维密品牌,开始走上制售假冒品牌服饰之路。他们在泉州城郊租用了2000多平方米的库房,雇佣3名工人包装并对外销售。警方披露,陈某夫妇看准了国际知名品牌的巨大品牌价值,生产假维密的利润很高,如一条内裤的进货价不到10块钱,而挂上维密的标识后能卖到一两百元一件。

2020年8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提起公诉。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11月间,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多家网店中上架“维密维多利亚”名称的睡衣等商品。陈某在购入的白牌商品上缝制、添加从他处购入的“VICTORIA"S SECRET”商标、吊牌,并以“VICTORIA"S SECRET”品牌名义进行销售发货,从中赚取差价。

经查,陈某非法经营金额合计人民币17万余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维秘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020年11月,滨湖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6万元。

维密公司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一审获支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涉案含有“VICTORIA"S SECRET”文字的两个系列注册商标,两商标分别于2001年、2015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主要是服装,围巾,内衣、睡衣等。长期以来,通过维秘公司的大量使用和宣传,维秘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维秘公司认为,陈某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陈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无锡中院认为,陈某的侵权行为存在故意和情节严重两个情节,故维秘公司请求陈某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维秘公司主张依据其产品平均利率40%计算获利,又因陈某销售的系假冒商品,成本显著低于正品的成本,故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确定按照被告侵权获利的二倍进行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为17万×40%×2=13.6万元,同时支持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7万元。

据此,无锡中院于2021年11月对该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某赔偿维秘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20.6万元。

二审认定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驳回售假者上诉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陈某的上诉理由包括刑事判决书仅认定陈某侵害第13403195号商标,维秘公司主张陈某侵害第1505378号商标应当另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其侵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已被追诉刑事责任,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等。

4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扬子晚报紫牛新闻客户端对庭审过程进行了直播。庭审持续了近1个小时,原被告双方各自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根据证据及相关事实,法院认为,一审中维秘公司主张陈某侵害了两枚注册商标专用权,陈某对于维秘公司举证的被控侵权物品照片及实物外观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第1505378号注册商标相同,故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的行为侵害了维秘公司第1505378号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


关于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陈某明知维秘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却从网络上专门购买廉价的无牌产品,自行缝制上被控侵权标识,并开设多达5家网店同时进行销售,其通过生产销售假冒商品获取非法收益的目的很明显,属于故意侵权、以侵权为业。陈某的行为对权利人高档内衣品牌商品声誉、商业信誉造成损害,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其通过网络销售,影响范围较广,销售数额达到刑事入罪标准。上述因素,可以认定陈某的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同时,陈某承担了刑事责任也不影响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综上,江苏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通过惩罚性赔偿制裁可预防再犯和仿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一审法院对陈某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否适当”成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那么,究竟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我国法律对此有何规定,其具有哪些意义呢?

江苏华才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妹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我国法律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规定惩罚性赔偿,主要表现在一般赔偿规则交由一般条款规定,而惩罚性赔偿必须由特别条款予以明确。具体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则是由《民法典》《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种子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综合构成。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侵权赔偿数额是根据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确定的。

如《商标法》第63条明确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惩罚性赔偿的意义在于强调制裁与遏止,在补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精神痛苦的基础上,通过对故意、恶意的实施不法行为的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惩罚和制裁不法行为”,陈妹律师表示,惩罚性赔偿通过对加害人的制裁,可预防加害人再度实施类似行为,并警示社会一般人不要仿效加害人的行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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