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腐剂是做豆腐的人放的,没想到卖的人也要担责,我没有意识到这竟然侵害了厂家的商标权,都怪自己法律意识太淡薄……”近日,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承办检察官在对一起假冒豆腐违法添加防腐剂的案件回访时,豆制品经营户刘某悔恨地说。
据了解,刘某在菜市场经营一家豆制品批发店,从2020年2月开始,他从小作坊主李某处购入印有“某霸”字样的豆腐进行销售。同年9月,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样检测,其所售豆腐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即防腐剂,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
随后,经相关部门核查发现,李某经营的小型家庭式豆腐作坊并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为了打开销路,该作坊在制作豆腐、香干等豆制品的过程中特意使用刻有“某霸”字样的豆腐框。到了夏天,因天气炎热,豆腐不易储存,为延长豆制品保质期,李某还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添加防腐剂,先后销售给包括刘某在内的多个菜市场豆制品经营户。
去年5月,该案被移送至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通过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走访相关菜市场询问豆制品经营户,明确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豆制品不能添加防腐剂的情况下,仍在生产过程中蓄意添加防腐剂并销售至各大菜场,其行为不仅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厘清案件事实后,江北检察院分别从刑事、民事、公益诉讼三个维度“三箭齐发”,守护“舌尖安全”与知识产权:一是对李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二是针对李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决李某支付所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豆制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获法院支持。三是针对刘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上述情况及时予以处理,并建议开展专项行动。市场监管部门对刘某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记者吴向正 通讯员林梦霞 叶景 实习生贾榕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