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如下特点:
1.主体特定性。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对象唯一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人身性: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预防性:强制措施不是惩戒性措施。
5.法定性:强制措施必须依法适用,对不符合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适用。
6.临时性:强制措施具有明确的法定期限,期限届满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7.可变性:体现为两个方面:由A强制措施变更为B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
8.比例性:适用强制措施的严厉程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成正比。
9.必要性:即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谦抑、谨慎,避免强制措施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