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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信息:一周法眼|母亲和继父用幼子70万元抚养费买房,亲爸能为儿子要回吗?

2022-12-15 21:17:35    来源:扬子晚报    

夫妻离婚时父亲一次性为3岁的儿子支付了70万元抚养费,母亲却将这笔钱用于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和现任丈夫名下,父亲是否能为孩子追回这笔钱款?近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孩子的母亲和继父共同返还案涉钱款。

法院指出,抚养费的权利主体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律师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中母亲和继父用抚养费购买房产并且未给予未成年子女相应份额,侵害了其利益,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女子用抚养费为自己和现任买房,前夫诉至法院


(资料图)

2019年7月,小杰(化名)的父母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3岁的小杰随母亲王某共同生活,父亲赵某一次性给付孩子生活费70万元。同时,协议另明确,王某可用这笔费用购买商品房,但根据出资比例,小杰须作为按份共有人登记为产权人。

根据法院公布的案情,当月,王某与李某再婚,并买下市区的一套商品房,成交价181.8万元。王某分别支付购房定金3.8万元,过户时支付78万元,余款以贷款方式支付。该新购房屋登记在王某与其现任丈夫李某两人名下,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

2021年7月,赵某得知这套新购房没有小杰的份额,认为王某未按约履行离婚协议抚养内容,侵害了小杰的利益。于是,他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杰为原告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及李某共同返还小杰7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原有生活水平的情况下,离异父母可以协议变更孩子生活费的用途,但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该案中,根据银行流水记录,王某以现金支付的购房款中的70万元实际来源于赵某所给付的孩子生活费。金钱虽系种类物,但前述特定款项已实际物化为案涉房屋的一部分,王某利用孩子的生活费购房却未按协议将小杰登记为产权人。

法院认为,作为监护人,王某未能正当履行监护职责,对该财产处分损害了孩子利益,应当返还。案涉房屋同时登记于李某名下,无论其对案涉房屋是否出资或出资多少,从法律角度考量,其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在表面上实际占有了房屋,在实质上确已先行占有了该特殊钱款并因此获得相应利益,明显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和李某共同返还案涉钱款并支付利息。

律师:母亲行为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

对于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未成年人虽暂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确系独立的民事主体。抚养费是与子女分开生活的父或母一方行使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的方式,其权利主体为未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对此,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实际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这方面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17条第十款将“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明确列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行为。

那么,何种情形属于违法处分、侵吞财产行为呢?徐旭东介绍,《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监护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之外的处分财产行为属于违法处分,而监护人自行将未成年人的财产占为己有属于侵吞财产,这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本案中,该未成年人的抚养费虽然由其母亲掌握和保管,但在离婚协议中,已对该费用的用途做出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具体安排。而其母亲购买房产且并未给予其相应份额,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被诉主体比较特殊,包括未成年人的母亲和继父两人。因为两人共同侵害了该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故而需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徐旭东认为,本案的处理遵循了侵权之诉损害赔偿的思路和方法,较好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时约定将房屋给女儿,父亲擅自卖房被判赔偿

除了海门法院这起案件中的情况,徐旭东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还有一类涉及父母离婚未成年人的房产纠纷案件,也应当注意。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父母在离婚时约定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在之后一方擅自处置房产,同样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15岁女孩解某的父母离婚时,在协议中约定将一套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过户于她的名下,并约定解某父亲应于解某年满十八周岁后立即协助办理过户登记。2019年,解某父亲再婚,一年后以99.6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完成过户。签订合同前,解某父亲向银行偿还了该房产按揭贷款本息45万余元。

为此,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父亲和继母赔偿因出卖这套房屋给其造成的损失99.6万元。

谯城法院一审认为,解某父母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按协议履行。解某父亲未经解某和前妻同意,私自出售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共同赠与解某的这套房屋,其行为违反了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更直接损害了解某的财产权益。因该房产售价99.6万元,扣除解某父亲偿还的按揭贷款45万余元,其应赔偿解某财产损失53万余元。

据此,谯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解某的父亲和继母赔偿原告解某财产损失53万余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对于这类涉及父母离婚未成年人的房产纠纷案件,徐旭东表示,父母基于各种理由欲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也许出发点并不一定是为子女未来考虑,但是,买房容易处分难,这种情况将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的制约。特别是夫妻离婚后,房屋买卖势必涉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能会给交易带来诸多不确定性的麻烦,所以,如果离婚时准备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应以保障子女未来的生活成长为出发点。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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