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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热文:交警用受贿款理财,自己给自己洗钱,法院判他犯滥用职权、受贿、洗钱罪!

2022-12-22 11:11:19    来源:扬子晚报    

受贿170余万财物后,他让不符合检验条件的31282辆摩托车违规通过外检,涟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原四级主任科员马某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涟水县检察院向涟水县法院依法提起公诉一个月后,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决定,并于三个月后追加指控马某犯洗钱罪。经过审理,涟水法院近日对马某作出一审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洗钱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受贿170余万,交警让3万余辆摩托车违规通过外检

1969年出生的马某2016年7月任涟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机动车管理中队科员,具体负责“五小车辆”外检查验工作;2019年6月至案发任涟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机动车管理中队四级主任科员,系行政公务员编制。如果不是由他负责外检的摩托车在外地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他至今或许还在收取每辆不符合检验条件的摩托车40到50元不等的好处费。


(资料图)

据法院审理查明,马某在涟水县车管所负责机动车查验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于2016年7月至2021年7月,在明知上牌、年审摩托车未到场检验或申请资料不全等情况下,滥用职权,先后为代办摩托车年检、上牌业务的程某(另案处理)将不符合检验条件的31282辆摩托车违规通过外检,涉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严重破坏公安机关对机动车正常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9月至2021年7月,马某在涟水县车管所负责机动车查验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程某、张某办理外地摩托车年审和上牌业务,并多次收受程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664470元,先后9次收受张某送给的面值1000元大润发超市购物卡计9000元。

记者了解到,马某案发其实源于他违规检验合格的摩托车在外地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后来马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监视居住,随着办案机关的深入调查,马某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先后留置、刑事拘留、逮捕、公诉。

用受贿款理财,他自己给自己洗钱犯了洗钱罪

马某案进入公诉阶段后,公诉机关发现,马某除了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外,他还涉嫌犯洗钱罪,原来,为了逃避资金监管,他用受贿款购买理财产品,于是又追加指控马某犯洗钱罪。

马某在得知江苏省公安厅预警发现涟水县车管所异地摩托车检验年审业务数据异常后,为掩饰、隐瞒其受贿所得,马某以新开账户首笔理财率高为名,先后请两位朋友分别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江苏银行卡,开通网银供其使用,并采取将受贿所得中45万元先后以现金方式交给两位朋友先存入他们本人持有的银行卡,再转入马某本人持有的两位朋友的银行卡,进而购买理财的方式,逃避资金监管。

既然理财产品新购买的利率高,为什么马某不自己办理银行卡购买?对此,马某的解释是,当时担心自己银行卡上有钱怕被查到,怕被发现。记者了解到,案发后,马某已向涟水县纪委退款违法所得人民币160余万元。

涟水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马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并购买有价证券,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洗钱罪。遂依法以马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说法:2021年3月1日后自洗钱也犯洗钱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帐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在经《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修改之前,洗钱罪的行为主体仅限于给上游犯罪分子实施洗钱的行为人。经《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四条修正,删除了原法条中的“明知是”“协助”等用语,将“自洗钱”行为也纳入洗钱罪的处罚范围。即洗钱罪不仅处罚给上游犯罪人实施洗钱的行为,还包括上游犯罪人自己实施洗钱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收受贿赂后为逃避资金监管和处罚,通过现金存入他人账户、多个银行账户间转账、将受贿款转换为理财产品等方式实施洗钱行为,其行为符合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虽然被告人马某大部分受贿款均通过上述方式被隐瞒来源和性质,但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实施,故法院仅对2021年3月1日后马某通过上述“自洗钱”行为隐瞒来源和性质的45万元受贿款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对于马某在2021年3月1日前实施的“自洗钱”行为,因原刑法条文并不处罚“自洗钱”行为,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马某在2021年3月1日前实施的“自洗钱”行为不构成犯罪。

通讯员  付礼彬  方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朱鼎兆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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