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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1]内容至少应包括:(1)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抚养;(3)财产处理;(4)债务处理。你们如果没有财产可以写明没有财产分割,所以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写明财产这一条不能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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