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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在借条的落款处签的居然是小名,这张借条能成立吗?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最终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邱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邱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某借款30000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落款处签名“建进”。因平时大家方言中就是用“建进”(音同)称呼邱某的小名,故张某对该借条未持异议。后经催要,邱某一直未能还款,张某无奈至法院。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邱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某叁万元整,今借人“建进”。借条底部还载明两个手机号码,归属地分别为无锡和南通,其中归属地为南通的手机号码经查机主为邱某。
张某还提供了双方之间的通话录音,邱某在通话中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并表示手头不宽裕,暂时无法还款。此外,通州法院至邱某母亲住处向其进行核实,邱某母亲称邱某有小名,叫建进。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邱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有张某提供的借条及录音证据为证,法院予以确认。该借条虽载明的借款人为“建进”而非被告邱某,但根据借条下部手机号码的机主信息以及向被告母亲核实的情况,应认定该借条的借款人即为邱某本人。综上,通州法院判决被告邱某归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0000元。
【法官说法】证据充分可认定“小名”的签名效力
我国现行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本案中,借条上的签名并非被告邱某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原告张某主张的借条是“建进”所签。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张某提供的通话录音能够证明“建进”即本案被告邱某;另结合本院调查取证的结果,足以认定借条上的“建进”与被告邱某系同一人。故本案张某与邱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邱某应按约还款。
借条或欠条等债权凭证,既是权利人主张债权金额的证据,也是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落款小名的借条,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支持,但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法官提醒,在写借条时要内容明确,规范书写,要认真核对借款人的签名是否正确,最好附上其身份证号码;签名应当面书写,防止借款人让他人代签,日后却翻脸“不认账”;在借条中还要写明借款的原因、金额、偿还日期、利息等详细信息,以避免产生纠纷。通讯员 季燕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