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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