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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对等的情况。那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第一,当您正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合同还未签订,那么可以与缔约方进行协商重新约定违约责任,并告知合同缔约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2、第二,当您已经签订完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发现该合同中合同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那么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