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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老人的子女。另外,如果老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其子女无力赡养的,负有赡养义务的是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由此可知,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老人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只是有辅助儿子进行赡养的义务,但拒绝赡养的并不违法。《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的义务,但法律还是鼓励儿媳赡养公婆的。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