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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