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何时起
打开短视频平台
搜索“刑满释放”
(相关资料图)
会看到许多自述刑满释放的博主
用短视频或者直播
进行分享和创作
然而
这样的“励志网红”问题不断
某平台账号“天郎哥哥”
晒出自己的《释放证明书》
并表示自己会“重获新生”
得到很多网友支持
但很快
有网友发现并曝光其所犯罪行
为强迫卖淫罪
该账号也很快搜索不到
互联网审核从业者称
平台会对账号的发布内容
进行严格审核
如果发现存在违规内容
会第一时间进行管控处理
严重违规者会直接封禁账号
律师表示
网友围观刑满释放的网红人员
给其打赏、点赞
难言违反具体的法律规则
但是民法上还有“公序良俗”原则
即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善良风俗
以“刑满释放”的标签博眼球
从而得到红包、打赏等
有违对善良风俗的尊重
该赠予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是谁在关注刑满释放人员?
“这样的人如果可以做励志网红,
真是荒诞至极、令人愤怒”
“天郎哥哥”被曝光所犯罪行后
网友纷纷表示其“不配重新开始”
与此同时
另一位名叫“寻亲男孩今晚有没有哭”的主播
自述悲惨寻亲经历
称命运坎坷曾误入歧途进了监狱
收获不少同情
吸引了十几万粉丝后
他开始直播带货
用偏贵的定价向女性粉丝卖卫生巾
此后却被曝光所犯罪行是强奸罪
他曾持刀强奸不到15岁的女性受害人
消息曝光后,群情激愤
网友纷纷表示“愤怒至极”“不可容忍”
目前上述两个账号均已被封
但还有大量刑满释放人员
在经营着自己的账号
刑满释放人员做博主
是谁在关注他们?
观看直播群聊发现
在刑满释放博主的直播间
有大量服刑人员家属问问题
他们有许多无法解决的困惑
比如该给服刑人员打多少钱
送什么样的衣服是他们需要的
出狱后缺乏一技之长,难找工作
主播王某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他告诉记者
出狱后
像开网约车、送快递、送外卖这样的工作
他都找不到
主播成某在赌场做“小弟”
而后因经济犯罪入狱9年有余
成某表示
刑满释放人员大多学历较低
且缺少一技之长
在网约车司机等职业将其拒之门外时
最理想的去处
是不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小企业
王某和成某都表示
自己没有签约公司
↑主播成某的短视频账号,有购物入口
成某称
其经营账号全为“养家糊口”
其直播打赏和带货收入有限且不稳定
但好的时候比县城的平均收入高
刑满释放人员可当“励志网红”吗?
网络上对于
“刑满释放人员可否当‘励志网红’”的问题
争论不一
大禹律师事务所陈嘉伟律师表示
抛开公平与否,只说社会影响
刑满释放人员很可能会因为无法生活
而变成一个更严重的罪犯、走上极端
社会应该对这种犯过罪的人有一定的包容性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称
主播是一个出现在公共领域中的社会形象
其代表的不仅是一个职业
往往更是需要粉丝和打造人设
来进行对外表演的特殊职业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
严禁违法失德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
网络直播平台在主播和嘉宾选用上
要严格把关
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
作为选用标准
对政治立场不正确、违反法律法规、
违背公序良俗的失德失范人员坚决不用
朱巍表示
“现在对一些公众人物,
比如说明星偷逃税、存在私德问题
都要予以禁封,
那么对网红来讲,
还是要把底线给划好。”
而陈嘉伟律师提出
在上述引起网友愤怒的两个案例中
刑满释放人员均是强迫卖淫、强奸等
不被社会包容的犯罪事由
有具体的受害者和真切的伤害
陈嘉伟表示
如果刑满释放的强奸犯在直播中
暴露被害人的相关个人信息
或者其他损害到被害人名誉的言论、行为
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如果是有公司策划运营
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从业者需重视价值观导向
“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这辈子不可能打工的。”
还记得因这句“名言”走红的周某吗?
出狱当天,除了他的家人
还有网红经纪公司等来到了现场
200万签约、综合开发、直播提成、跑车迎接
当时有30多家公司接触过他的家属
固然
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有可能成为网红
但经纪公司争取一个不愿脚踏实地
只图得过且过的人打造成网红
是想给大众传递什么样的价值观?
只盯着流量红利而不顾价值担当
又可曾想过
会不会给其他如周某一样的人
提供犯罪的借口和动机?
会不会给心智还未成熟的少年儿童
带来不正确的指引?
会不会在无形中煽动更多人
不思进取投机取巧?
当然
周某如果能吸取教训,改过自新
利用自身的影响力积极地引导大众
我们也不会揪着他的犯罪前科不放
但这些网红经纪公司的目的
大家其实早已心知肚明
朱巍对记者表示
“有几十个职业不允许有犯罪记录的人从事,
这也是法律的规定。
直播相关从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重视价值观导向。
在导向问题上,
如果把刑满释放作为一个流量口吸引大家,
这肯定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