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多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一个或者几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少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第22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