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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累犯制度的必要性:1、建构单位累犯制度是惩罚与预防单位犯罪的现实需求;2、建构单位累犯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3、建构单位累犯制度是确保转型时期社会和谐的积极举措。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