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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盗窃案的犯罪主体上以校外流动人员为主。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盗窃,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中故意行为的认定有:(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3)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盗窃罪的处罚标准:(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