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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三性是:1、客观性,即对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反映;2、相关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的关联;3、合法性,即证据收集的方式或方法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