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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村委会和当地的派出所是有权利指定相关的监护人,但是监护人的变更那只有申请法院才能够进行下去的,因为监护人的变更是建立在撤销了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的情形下。而监护人在变更了以后也有相关的证明,实际上,变更监护人证明也并不需要专门的去办理,法庭到时候出具监护人变更的民事判决书就可以。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