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关于国防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实施的审批程序如下:一、受理:1、标准:申请者将有关材料报送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审,国防专利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审查。2、岗位职责及权限:将收到的有关材料转入审查程序。二、审查:1、标准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国防专利权或者许可国外的单位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指定实施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国防专利机构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一般技术,及时会同委内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转让、实施的审查意见,报送审定人员;对关键技术,会同委内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转让、实施的审查意见,报送审定人员。3、时限:20日三、审定1、标准:同审查标准。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提出审定意见,并报委领导批准。3、时限:5日四、批准1、标准:同审查标准。2、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予以批准。3、时限:5日五、告知1、岗位职责及权限:书面告知申请者审批结果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