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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所有人即出借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有“过错”: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因此,车辆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既要保证出借车辆性能完好,不存在缺陷,还要看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证件,不要碍于情面不过问,同时要看看借用人是否处于适驾状态,保证出借时对方无喝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等妨碍驾驶的情况,以免除自身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