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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