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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难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3、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6、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7、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