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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减少抚养费的条件,是可以起诉减少抚养费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