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立案调解制度》第三条下列案件适用立案调解:(一)一审民商事案件;(二)当事人在诉前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案件;(三)信访申诉案件;(四)属本院审理的再审案件。第四条立案调解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几类案件的调解工作:(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二)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案件;(三)群体性纠纷案件;(四)社会敏感、政策性强的案件;(五)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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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解制度》第三条下列案件适用立案调解:(一)一审民商事案件;(二)当事人在诉前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案件;(三)信访申诉案件;(四)属本院审理的再审案件。第四条立案调解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几类案件的调解工作:(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二)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案件;(三)群体性纠纷案件;(四)社会敏感、政策性强的案件;(五)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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