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以法院、仲裁委裁判方式取得的房产,可以不受不动产物权登记限制,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取得房屋所有权。我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应当依法登记,否则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法院判决取得的房产,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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