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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开庭程序为:一、庭审准备阶段1、查明当事人身份。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二、法庭调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三、举证、质证阶段四、法庭辩论阶段五、最后陈述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