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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限制只是时间上的限制,而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在上述法定期间经过之后,男方仍有权请求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