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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义务如下: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