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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之间的财产都不会被完全认定为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认定,依据《民法典》十八条规定:(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随着时代的变迁,很多的夫妻在生活中遇到感情的瓶颈期时都会选择离婚的方式以解脱,这也导致了离婚率的逐年增加。但是,在离婚的时候往往会产生诸多的纠纷,这其中财产纠纷可谓是占比例最高。比如房产,汽车,现金等。在离婚诉讼中很多人罪关心的就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了,如果男方甲在婚前自己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且房产证是写的是自己的名字,那么这个房子在离婚时是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要是男方甲在婚后个人购买一套房屋,并且房产证是写的自己的名字,那么在离婚时这套房屋会不会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所有财产予以分割?这就需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