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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