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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婴儿(含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入户申请书》、相应的《出生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或母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新生儿父或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应裁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无《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妇幼保健院补办或应提供知情人证明、居住地村居委证明;经民警调查核实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新生婴儿可随父或随母入户,其户口类别与其选择入户的父或母的户口类别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