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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南京某职业学院的大专生小孙应聘位于江宁区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实习岗位,约定第一个月工资是5000元,然而一个月之后,小孙拿到手的工资只有2280元,他找到公司相关负责人理论,对方态度傲娇。小孙讨薪无助,认为大约是因为自己老实,所以被公司欺负了,于是投诉到扬子晚报。随后,记者联系上该公司负责人,对方又是另一番说辞,并且表示出于同情再补偿小孙800元。
小孙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他是某职业学院软件专业学生,现在正在自考本科,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他应聘了位于江宁区的某汽车销售4S店的一份带薪的销售实习岗位。2月17日,双方签订了实习协议,其中在薪资上约定第一个月为5000元(底薪2280元,岗位考核薪资2720元),小孙出示的协议上并没有详细标注考核薪资的具体构成。
小孙向记者出示了考勤记录,2月10日入职至3月10日,在此其间正常休息两天,有一天早退1小时,其余出勤记录均为正常。此外,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与相关负责人为工资交涉的录音,从语气听对方解释缺乏耐心,态度较差。小孙认为自己是学生,对方大约见他老实好欺负。他还告诉记者,自己每天早上8点半上班,晚上6、7点才下班,自己在线咨询过律师,律师认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
3月21日,记者电话联系上该公司的李总,李总表示,扣除小孙的考核薪资是他决定的,理由是小孙不合格,比如他开会玩手机,对产品知识、竞品对比、品牌文化、话术、接待流程等都不能掌握,办理离职手续时骂人骂公司,作为在校大学生行为非常不妥。但小孙向记者说,自己并没有骂人,只是因为薪资问题抱怨了几句,况且入职时,考核项目并没有人跟他详细说清楚。而李总说,实习生入职时,考核项目都是说清楚的。由于实习协议上并没有列出考核细则,小孙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便公司认为考核不合格,也不至于把考核薪 资扣得一干二净,总经理将其考核工资全部扣掉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经过沟通,该汽车销售公司李总表示,出于同情,他可以和公司商量一下补偿小孙一点绩效。3月28日,小孙告诉记者,他拿到了公司补偿给他800元考核薪资。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徐旭东律师认为,这家公司的做法有瑕疵,甚至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他认为,小孙属于全日制在校学生,这份实习合同以“实习协议”的形式订立,符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关于顶岗实习学生的规定,法律上可不作为劳动关系处理。但协议第三条约定“实行单休制”则有问题,如果公司正常每日8小时工作制,则单休违反上述条例的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不得要求顶岗实习学生加班的规定。违反这条规定的,按照条例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100元-500元的罚款。这个协议如此堂而皇之地写上单休,实际执行上一个月只休息2天,这就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了。徐律师认为,答应好的工资标准条件,且附有考核条件但公司却不去考核,而是直接去除绩效工资部分,可认定克扣,公司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克扣顶岗学生的实习报酬,违反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可依据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其支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一百的加付赔偿金。
顶岗实习的在校学生该如何保护自己?徐律师认为,遇此类问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此类投诉,应该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具体规定来处理。如果不处理是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张冰晶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