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申报工伤工伤证并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抄送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发给《工伤证》,不收取费用。《工伤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工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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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申报工伤工伤证并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抄送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发给《工伤证》,不收取费用。《工伤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工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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