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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企业或个人在甲企业未使用商标的这一行业(申请了该商标的行业)中使用该商标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侵犯甲企业权利的。原因: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采用的是注册在先原则,也就是谁注册谁就获得保护,就享有商标的专有权。所以,甲企业既然注册了商标,就享有对该商标的所有权,与其是否投入使用无关。那么,其它企业或个人在明知甲企业已经注册商标还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行为,显然是侵犯甲企业权利的,只要甲企业提起诉讼并且证据充分,其他企业就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其使用行为对甲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进行经济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