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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连云港市东海县一男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七日,这已经是该男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第二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东海县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依法监督将该男子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据了解,刘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
惨痛的教训本应让人悔悟,但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仅仅过去20天,就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处以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初次犯错,考虑到刘某某能够主动认错,深刻检讨,执法机关并未对其提请收监,而是给予警告一次。谁曾想,今年1月份,刘某某再次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东海县检察院了解到上述情况后,迅速启动收监执行审查程序,依法向司法局调取刘某某社区矫正期间的服刑表现以及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再审查所有卷宗材料后,提出对刘某某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的意见。东海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刘某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符合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对其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检察官提醒,缓刑考验期不等于无罪释放,千万不要以为“不用坐牢”就可以“高枕无忧”,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切勿放纵自己的行为,否则终将失去社区矫正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
通讯员 林跃进 孙传堂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凌飞
校对 徐珩